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 蔡安福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複代理人 謝豪祐律師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複代理人 吳晉輝被上訴人 余素珍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黃佩韻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