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28號上 訴 人 陳永聰 陳永裕 陳水和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廖顯頡律師被 上訴人 賴春英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