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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被 上訴人 陳秀英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預納土地複丈規費新臺幣3,000元、圖費新臺幣75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逾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分割共有物訴訟,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兩造均無人提出分割方案圖,而原審判決之分割方案又於法不合,故本院前已依職權製作分割方案,並送請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裁定定期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墊付複丈規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圖費75元,惟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期限屆至後仍拒不預納,而本件非經預納複丈規費、圖費,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通知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預納規費、圖費共計3,075元(如何繳納,請逕向該所聯絡人黃展榞<00-0000000轉219>詢問),並將收據影本陳報本院。倘被上訴人逾期不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依法視為合意停止,逾4個月仍無人預納或墊支者,將視為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撤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另依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函覆,原審判決之分割方案與民法第824條及內政部92年7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0381號函所示原物分配之規定不符,建請分別分割等語(本院卷二75頁),請被上訴人斟酌倘本件因視為撤回上訴而確定後,原審判決日後得否執行之問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