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視同上訴人 李青欣即李旗燦之繼承人
李政道即李旗燦之繼承人上列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青欣、李政道為視同上訴人即被告李旗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李旗燦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李青欣、李政道,此有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查無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考。茲因迄今無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青欣、李政道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張佐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