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春生被 上訴人 陳彥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上訴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上訴人就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並請求撤銷上開土地之拍賣程序,現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1號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審理中。因本給付租金事件係以前揭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曾文欣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