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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春生被上訴人 陳彥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1號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民事事件經該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3年5月21日判決確定,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佐。據此,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本院於112年6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