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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魏建彰

李政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被上訴人 吳慧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美利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