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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蔡淑貞被 上訴人 張春梅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