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蔡淑貞被 上訴人 張春梅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蔡淑貞被 上訴人 張春梅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