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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蔡淑貞被 上訴人 張春梅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另因依上訴所主張之事實,上訴人似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所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請上訴人於7日內具狀說明,是否併主張前開訴訟標的,若是,則就所主張之數訴訟標的欲自訂審理次序或不訂次序而聲請法院擇一為有利上訴人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