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朱美蓁
林志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被上訴人 林永哲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周俞宏行準備程序,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