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沈榮鈞
沈李來春
沈孝親沈瓊莉前列沈榮鈞、沈李來春、沈孝親、沈瓊莉共同相 對 人 鍾啓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鍾啓明即被繼承人鍾基財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鍾基財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沈榮鈞、沈李來春、沈孝親、沈瓊莉為被繼承人鍾基財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6月4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沈榮鈞、沈李來春、沈孝親、沈瓊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鍾基財(男,25年4月1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號)於112年6月4日死亡,被繼承人之配偶已歿,子女鍾嘉晃、鍾淑卿、鍾淑芬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1285號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鍾啓明為被繼承人之長男,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乙情,此有戶籍謄本、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112年度繼字第1285號公告及本院案件紀錄索引卡查詢資料表在卷可參,可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相對人鍾啓明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沈榮鈞、沈李來春、沈孝親、沈瓊莉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