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磐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係臺灣仲裁協會109年度臺仲聲字第14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之利息部分,按仲裁聲請書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即109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即112年1月7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52元[計算式:1,287,738元×(2+49/365+7/365)×5%=138,6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給付基數:年為單位,以分數表示)],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