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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4號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趙盛勇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趙盛勇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趙盛勇之遺產管理人,於111年8月24日到庭執行職務達成調解在案。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現由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7738號變價分割強制執行在案,為使強制執行程序順利終結,故懇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費用,以利聲請人向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並早日終結執行之程序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民事執行處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趙盛勇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4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財產稅務等相關事務外,並就分割遺產事件成立調解,現正進行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將來則有清償債權、歸屬國庫等程序需辦理,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預先代墊之費用、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55,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