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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7號聲 請 人 謝欣成即楊見章之遺產管理人關 係 人 林炳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楊見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227元。

關係人應先為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見章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27,227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楊見章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清查遺產、聲請公示催告、承受共有物分割訴訟並已訴訟終結申報遺產稅及債權人起訴等。本件被繼承人事實上雖有繼承其父之土地,因國稅局認遺產管理人不宜申報再轉被繼承人遺產稅,致遺產管理人無從辦理繼承登記作業,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支付及管理費用之償還,而有聲請核定報酬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民事庭撤回起訴終結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關係人所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見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99號民事卷宗,堪予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承受進行關係人所提起之共有物分割訴訟,將來尚有續為遺產分割及歸屬國庫等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相關必要費用,並含本件程序聲請費用共計2,227元,有相關繳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信。另因被繼承人除再轉繼承之土地外並無其他積極財產,而再轉繼承之土地分割訴訟又因關係人未繳納鑑定費用視為撤回起訴終結,故現確無可供變價之遺產作為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受償,為保障遺產管理人之權益,本件有命關係人墊付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