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朱欽姈
朱中逵朱欽明王海全
陳秦
鄧之嘉
劉敦善林人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2年12月7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教育部原於民國111年6月8日依照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函命本校解散,本校並已向鈞院聲請解散清算在案。豈料教育部又於111年12月21日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規定再次命本校解散。本校不符教育部後函文之處分,並已於112年1月17日提起訴願,惟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至今尚未做成准駁之決定,清算人尚無法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聲請人所提之教育部函文及訴願書,本件主張核無不合,爰准許本件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依行政救濟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程序確定後,再為適法處置賸餘財產,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