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李龍濱即裕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裕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3月1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裕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就任後,即對資產為管理處分,查公司資產已標售處分完成,並相繼於110年12月21日、111年8月25日及112年3月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就相關盈餘分配等事宜討論議決,會議中均就股東股利扣繳憑單金額決議有爭執,需再為討論處理。歷次會議後仍積極協調,唯爭執尚存;再於112年9月4日復為討論,出席股東均無意見,尚有股東未具體表示意見。為此,就賸餘財產之分派、稅務待續為處理,為求本件清算相關事務得周延圓滿處理,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等前案卷宗,及聲請人本件所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委託書等影本,並已補正說明再展延之具體理由,審認後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股東間協調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