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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龍濱即裕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裕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2年9月1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裕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就任後,即對資產為管理處分,處分存貨中之製成品,並於109年6月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廠房土地出售事宜。因土地出售前須進行土壤檢測,業經嘉義縣政府審查同意通過,即於110年8月5日及同年12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就廠房已公開招標並售出、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宜為討論議決。查公司資產已標售處分完成,就相關盈餘分配等事宜討論議決,會議中均就股東股利扣繳憑單金額決議有爭執,需再為討論處理。再於112年3月3日復就上開股東股利扣繳憑單金額之議題為討論,惟出席股東林昱君(李龍騰代理)仍未能同意該討論案。為此,就賸餘財產之分派、稅務待續為處理,為求本件清算相關事務得周延圓滿處理,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等民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及出席委託書等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