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法定代理人 陳盛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因改辦長期照顧服務事業需要,經董事會第七屆第七次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本身,非民法第63條所定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又依財團法人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捐助章程第一條,其設立目的係「為響應私人捐資興學,培養國家高級學術人才」,詎董事會為改辦長期照顧服務事業於第七屆第七次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名稱及全部條文,其變更已違背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