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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彭滙珊

彭滙雯相 對 人 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祐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規定徵收聲請費。又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6,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