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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伯延代 理 人 陳重安相 對 人 蔡國清

蔡余春金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因雙方就損害賠償事件已達成和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且雙方已達成和解,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及和解筆錄影本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