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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24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先保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904元之薪資扣押款,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0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