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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沈柏仲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簡良憲被 告 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被 告 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被 告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生訴訟代理人 鄒格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沈柏仲應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簡良憲應陳報現在的家庭狀況、經濟狀況、學歷、職業等資料;並提出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清單。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民國111年度及112年度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