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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邱永欽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被 告 邱坤茂

邱燦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