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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陳春明上列原告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址。

二、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為何)。

三、如係請求回復土地之繼承登記,請表明被告應回復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地號,並檢附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如係請求返還土地,請表明被告應返還之最新土地地號,並檢附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五、如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請表明被告應返還或賠償之具體金額,並表明所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六、被告或其被繼承人先前處分土地之經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