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秋桂

吳燕鋕李吳錫釵

吳美麗吳真滿吳政穎相 對 人 吳炳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吳秋桂、吳燕鋕、李吳錫釵、吳美麗、吳真滿、吳政穎應各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6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附表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5,312元 相對人預納(見106年度家訴字第34號卷一第91頁、卷十五第285頁) 合計 115,312元 應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5,餘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 115,312*5﹪÷6人=9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