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陳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吳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若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准予提供擔保,就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第3號裁准在案。相對人就其假扣押請求,業已提起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有分案清單、上開裁定影本可查。依首開說明,自無再命債權人即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