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賴瑋智相 對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所核發之一一二年度家護字第一二三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原保護令主文第四項關於「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認知教育輔導十二週,每週一次,每次至少一點五小時,並應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部分,應變更為延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工作因素無法按期完成處遇計畫,故請求延長完成處遇計畫期間等語。
二、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本院調查,本件相對人前因對被害人謝舜凱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2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為;及命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於112年8月31日前完成乙節,有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2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佐。又依聲請人前揭所述情事,而未能如期完成處遇計畫,希望聲請延長完成處遇計畫期間等情,又聲請人經本院112年3月24日裁定保護令有效期限至113年3月23日,需於112年8月31日前完成12週認知教育輔導,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但一次報到日期為112年6月8日,實際出席日期為6月8日、7月13日、8月3日,共參與3次團體輔導課程,尚有9次課程未完成,出席狀況表示因工作從事商業生意,工時較需配合客戶時間為主,故常有臨時請假狀況,參與課程表現配合,自參與課程至今親職管教上已無體罰行為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11日嘉市衛心字第1120612140號函暨0000000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附卷可參,故為達保護令核發之目的,藉由該輔導課程協助相對人之情緒調節及促進親子關係等,以避免或減少家庭暴力之發生,俾間接促進家庭之和諧。因此,聲請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之期間,變更延長至112年12月31日前,相對人應確實配合處遇及遵期完成。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