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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展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延銘訴訟代理人 劉侑承

張維騰被 告 藤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峻訴訟代理人 王彥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