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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崑璋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萬教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

陳瑩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