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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俊和被上訴人 集揚營造有限公司(更名:力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揚營造有限公司(更名:力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43,270元,應徵收第二審之裁判費為353,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