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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廖淳仰被 告 黃梓涵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再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亦無向原告合法購買系爭攝影及語文著作之紀錄,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圖片及文字於其擁有並實際經營之蝦皮賣場(帳號:chloe77168)供不特定大眾點閱,具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依原告上開起訴請求之事實,可知本件訴訟屬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三、原告雖以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市,而向本院起訴。惟依首揭說明,本件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書面約定,亦無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由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優先管轄為宜。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