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 務 人 戴福地相對人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陳怡君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代 理 人 黃勝豐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戴福地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鈞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解決債務困擾,業蒙鈞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自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又於110年7月7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
並於同年11月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聲請人不予免責確定在案,後聲請人於112年7月24日聲請鈞院裁定免責,然因聲請人清償之金額未達各債權人最低清償金額,故遭鈞院予以駁回。
(二)聲請人已繼續清償債務,並達普通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計13家債權人應受償額。而每一家債權人的最低清償額之標準有鈞院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表二可參,故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41條之規定,再向鈞院聲請賜予聲請人免責之裁定,以予聲請人一重生之機會。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另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本院經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事表示意見,茲彙整債權人意見如下:
(一)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戴先生聲請清算免責事宜,本行並不同意,敬請鈞院依權責調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之情事,若無以上之情事,敬請鈞院依權責裁定,本行將依裁定結果配合辦理。
(二)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並請鈞院命債務人提出其餘裁定不免責後,具體還款來源以明債務人是否有故意隱匿、回篹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之情形。
2、另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於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至一定數額仍得向法院聲請免責,同法第142條第一項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是以,本條立法目的係為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豁免則,甚而故意自陷於無固定收入或其他虛偽、不實之情況,發生道德危機,進而影響法院之判決並戕害債權人之權益。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其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進而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額。本件中,債務人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本行受償之數額為87,980元,謹達債權額641,770元之百分之13,未達142條之規定,自不得予以免責。
3、債務人應具工作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本法第一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某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非為債務人避免清償債務而設立。按債務人目前年約49歲,應具還款能力與工作能力,應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消債條例被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
4、綜上所述,債權人之意見,謹呈鈞院卓參。祈請鈞院明察,賜准裁定債務人為不免責處分,以維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謹請鈞院詳察債務人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諸如查詢債務人入出境資料已確認其是否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以昭司法公信。
(四)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查本行於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後共獲償30,268元。尚未達本條例第141條受償額達百分之20以上(30268/223379=13.55%)。
2、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揭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次按本條例第78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倘現金債務人收入扣除每月支出後亦有剩餘,法院應裁定債務人應為不免責,謹請鈞院明察秋毫。
(五)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至清算程序終止,債權人即陳報人皆未受償,然免責制度使經濟陷於困境之債務人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最後之救濟手段,然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規避債務應負擔之償還責任,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債務人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情事,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2、查債清條例宗旨係欲使誠實勤奮之債務人積極清償債務,更應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商,盡力清償,而非逕圖消債條例規避債務,實嚴重損及債權人債權受償之權利,為此請鈞院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實感德便。
3、本行於110年12月16日不免責確定後總共受償21,807元。
4、陳明人對債務人陳報本件於111年5月16日還款9,705元無意見。
5、按法院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以後,如果債務人再繼續清償達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而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債務人得另向法院具狀聲請裁定免責。
⑴查本件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計算有薪資所得
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於109年9月4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每月尚有餘額11,417元;自1l0年1月1日起,每月尚有餘額10,067元。又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依法院計算尚餘536,140元,另據債務人112年7月25日法院收文之聲請狀第二頁,債務人自承其扣除必要費用後尚有餘額563,937元,顯見債務人裁定前未據實以報。
又債務人於裁定不免責後才以法院認定之最低餘額陸續償還546,904元及再聲免責,顯有違誠實原則;且其還款金額仍未逾債務人自承之餘額563,937元,亦未達債權人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僅約13%),則依法本件債務人應不得再向法院具狀聲請裁定免責,況債務人一再就同一事由聲請,顯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
⑵債務人自110年1月1日起迄其聲請再免責(112年7月)又已經過
29個月,若以債務人自承餘額計算,此期間債務人增加還款能力681,423元〔計算式:(563,937/24)×29=681,423]。惟債務人仍未將還款提高至債權人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而債務人為63年次,至其可屆退年齡65歲尚有12年可資還款,並非已無資力。
6、綜上所述,債務人有違誠實原則未盡力還款且未達法所規定之最低數額。是陳明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特此陳報。
(六)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本行無債權,故對債務人聲請免責,本行無意見表示。
(七)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自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後迄今,債務人所清償之數額共24,532元。另依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函文所述,債權人於債務人裁定不免責之後受償金額23,752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141條所定受償金額。惟懇請鈞院調查債務人清償各債權人之資金來源是否以每月之固定收入竭力清償,或反為獲免責,而再度舉債清償,債務人若以此清償方式脫免債務之途徑,顯未因經歷清算程序而了解自身經濟困境之肇因為何,難期債務人因免責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亦與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之意見明確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1、經查,本行債權為無擔保及無優先之債權,自鈞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後,債權人或債務人清償金額為35,533元(111/8/9清償716元+112/6/15清償32,937元+112/11/15清償1,880元),合先敘明。
2、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載有明文。然依鈞院112年度消債再聲免第2號裁定所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563,937元,則依本行債權比例6.41%計算,本行至少需受償36,148元以上方達該條規定之數額,然本行僅獲清償金額35,533元,是債務人自不符免責之規定。
(九)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經查,本案於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債權人共計受償40,435元。
2、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依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免責。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情形,而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戴福地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1,009,929元,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445,992元。是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餘額為563,937元。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以後尚餘563,937元,作為最低的清償金額計算,則各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額,至少必須達附表A所示之最低清償金額,始能夠認為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五、次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戴福地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不予免責;聲請人即債務人戴福地再清償金額合計546,904元後,再聲請免責,因有部分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金額未達其應受分配額,不符合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要件,因此,本院以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裁定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嗣後,聲請人即債務人戴福地再繼續清償,迄今已經清償達563,968元,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繳款收據等資料佐參。而且,本件債權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後,債權人並無否認如附表B所示之還款明細內容。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迄今確實已清償合計總共563,968元,已經逾最低應清償的金額563,937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已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從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戴福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核屬有據,為有理由。
六、另按,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此乃另一獨立由法院裁量是否免責之規定;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應為免責之裁定不同。兩者係各自成為單獨裁定免責之事由,並非應同時具備方可免責。而查,聲請人之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不予免責後,聲請人再清償金額合計546,904元之後,再聲請免責,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裁定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嗣後,聲請人仍再繼續清償,迄今已經清償之金額合計總共563,968元。聲請人再次依據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再次聲請本院裁定免責,本院僅能審酌聲請人即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而於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要件時,即應裁定聲請人免責,並無須再斟酌有無其他不免責之事由。因此,本件部分的債權人認為本院應斟酌聲請人有無其他不免責之事由云云,依上述說明,尚難認為可採,附此敘明。
七、綜據上述,聲請人前因消債條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所規定之數額,而且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因此,聲請人即債務人戴福地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表A:
編號 債權人 債權表總額 債權表比例 最低清償金額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153元 6.3% 35,528元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092元 1.27% 7,162元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1,770元 15.6% 87,975元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010元 4.35% 24,531元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716元 7.17% 40,434元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7,921元 13.8% 77,823元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837元 3.79% 21,373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39元 0.44% 2,481元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379元 5.43% 30,622元 1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4,499元 8.13% 45,848元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9,566元 20.17% 113,747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4,233元 11.77% 66,375元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3,155元 1.78% 10,038元 合計 4,113,370元 100% 563,937元附表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