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 權 人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晉煌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對人即債 務 人 侯添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點所載之債務人,其中關於債務人「林能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侯添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理由欄第三點其中所載之債務人林能輝,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侯添元。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