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核字第3號聲 請 人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晉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宸間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協商清償方案認可聲請狀,其聲請狀上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均為彩色影印,未符合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之要件,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補正,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