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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湯光民上列聲請人因與薛俊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111年11月18日、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3日、112年2月14日、112年3月28日、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該事件承審法官於開庭過程之言論及訴訟指揮方式,對聲請人有偏頗不公之情事,且均未記載於筆錄,聲請人欲聲請法官迴避,同時向司法院、監察院申訴檢舉,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111年11月18日、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3日、112年2月14日、112年3月28日、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文。另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屬實,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交付同期日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因當日開庭並未錄影,無錄影內容可資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