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江雪霞訴訟代理人 江忠祐相 對 人 王陳美玉
陳豐欽
陳建帆陳玉櫻許哲瑋
陳重吉陳威吉陳俊吉郭柏毅
陳重光陳冠錡蔡莉娜
蔡莉莉
蔡莉文蔡達林郭家瑞郭思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0年訴字第106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3項)。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106號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二審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依附表所示負擔,相對人陳豐欽等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為上訴駁回之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已判決確定。以上有判決書可證(本院卷第9-51頁),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故依前開法規所示,聲請人所支付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聲請人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606元、第二審訴訟費用29,418元、土地鑑定費用65,000元、65,000元、65,000元、土地測量費用12,000元、7,200元、地政規費150元、150元,合計264,524元,以上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陳文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3件、地政規費徵收費聯單可參(本院卷第55-65頁),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264,524元,應由該事件之原告謝玉葉,及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依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聲請人所支付之金額264,524元,依比例由相對人負擔: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支付予聲請人之金額(單位,元) 1 江雪霞 1/24 同左 2 謝玉葉 1/48 同左 5,511 3 陳豐欽 1/12 同左 22,044 4 陳建帆 1/12 同左 22,044 5 許哲瑋 1/16 同左 16,533 6 郭柏毅 1/16 同左 16,533 7 郭家瑞 1/32 同左 8,266 8 郭思嫻 1/32 同左 8,266 9 陳玉櫻 1/12 同左 22,044 10 王陳美玉 1/12 同左 22,044 11 陳重吉 1/36 同左 7,348 12 陳威吉 1/36 同左 7,348 13 陳俊吉 1/36 同左 7,348 14 陳重光 1/24 同左 11,022 15 陳冠錡 1/24 同左 11,022 16 蔡莉娜 1/20 同左 13,226 17 蔡莉莉 1/20 同左 13.266 18 蔡莉文 1/40 同左 6,613 19 蔡達林 1/8 同左 3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