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侯勳嘉相 對 人 林淑勉
侯景木侯水塗
侯水川侯勝雄
侯昇利
石碼宮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侯水富相 對 人 侯義一
侯坤源侯嘉泓侯坤榮
侯水濱
侯明賢
侯文慶
侯勳添
侯梅蘭侯秀惠侯文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訴字第204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侯勳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相對人林淑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2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一所示。此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支付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5,750元、4,950元、5,750(合計16,450元);相對人林淑勉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33,769元、地政規費500元、5,250元、8,150元、11,350元(合計59,019元),其二人合計支出75,469元,以上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費聯單、戶政規費收據可參,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該訴訟費用75,469元,應由該事件之當事人負擔。
(三)本件訴訟當事人合計支付訴訟必要費用75,469元,其中聲請人應負擔34/1000為2,566元(75,469×34/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而聲請人已支付之訴訟費用額16,450元減去2,566元後為13,884元(16,450-2,566)元,故該13,844元應由其他當事人按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比例支付予聲請人,爰計算如附表二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林淑勉應負擔9,056元(75,469×120/1000),而相對人林淑勉已支付之訴訟費用額59,019元減去9,056元為49,963元,故該49,963元應由其他當事人按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比例支付予聲請人,爰計算如附表三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一: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溪口段956地號 (面積2632.75平方公尺) 溪口段963地號 (面積2939.83平方公尺) 1 侯景木 1/27 1/27 37/1000 2 侯水塗 1/27 1/27 37/1000 3 侯水川 1/27 1/27 37/1000 4 侯勝雄 1/18 1/54 36/1000 5 侯昇利 1/18 1/54 36/1000 6 石碼宮 - 2/18 58/1000 7 侯義一 4/54 2/9 152/1000 8 侯坤榮 4/54 - 35/1000 9 侯水濱 4/54 2/9 152/1000 10 侯明賢 4/54 - 35/1000 11 侯文慶 7/54 - 61/1000 12 林淑勉 1/9 7/54 120/1000 13 侯勳嘉 1/30 1/30 34/1000 14 侯勳添 1/30 1/30 34/1000 15 侯梅蘭 1/30 1/30 34/1000 16 侯秀惠 1/30 1/30 34/1000 17 侯文洪 1/30 1/30 34/1000 18 侯坤源 1/27 - 17/1000 19 侯嘉泓 1/27 - 17/1000附表二:(聲請人侯勳嘉可取回之訴訟費用額13,884元)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侯勳嘉之訴訟費用額(單位元) 侯景木 0.037 607 侯水塗 0.037 607 侯水川 0.037 607 侯勝雄 0.036 591 侯昇利 0.036 591 石碼宮 0.058 952 侯義一 0.152 2,495 侯坤榮 0.035 574 侯水濱 0.152 2,495 侯明賢 0.035 574 侯文慶 0.061 1,001 侯勳添 0.034 558 侯梅蘭 0.034 558 侯秀惠 0.034 558 侯文洪 0.034 558 侯坤源 0.017 279 侯嘉泓 0.017 279 合計 13,884元附表三:(相對人林淑勉可取回之訴訟費用額49,963元)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應給付相對人林淑勉之訴訟費用額(單位元) 侯景木 0.037 2,185 侯水塗 0.037 2,185 侯水川 0.037 2,185 侯勝雄 0.036 2,126 侯昇利 0.036 2,126 石碼宮 0.058 3,425 侯義一 0.152 8,977 侯坤榮 0.035 2,067 侯水濱 0.152 8,977 侯明賢 0.035 2,067 侯文慶 0.061 3,603 侯勳添 0.034 2,008 侯梅蘭 0.034 2,008 侯秀惠 0.034 2,008 侯文洪 0.034 2,008 侯坤源 0.017 1,004 侯嘉泓 0.017 1,004 合計 4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