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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陳進文相 對 人 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亞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1號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7,335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依前開規定之反面解釋,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自無須再經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確定,並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民事案卷核閱屬實。則本院既已於前開判決主文中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即無須再經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是聲請人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