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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周體晃

周甫科周昭釧周振興

周昭亮周昭彰周清光周清隆周宗達周光輝周松齡周松潔周水發周會卿周昭雄周勝雄周平吉周辰雄周俊民周士勳周志誠(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勇(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蘭(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偉(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郁(周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英子(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秀慧(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端雅(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幸樺(周斌彥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芬周書安周敬哲陳婧姬共同代理人 周懿文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確認派下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由民三庭法官周俞宏、林芮伶、陳卿和合議審理(下稱原一審),於民國108年7月17日為終局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號判決,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未經言詞辯論,而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更審案號為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下稱本案),原分案由法官曾文欣審理。本案承審法官曾文欣及他造於本案中有3項違背訴訟程序規定,法律上有瑕疵之訴訟行為,且承審法官曾文欣未於原定期日宣判,裁定再開辯論,聲請人本得於再開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行使責問權,然聲請人於112年11月2日到場,始知本案更新辯論,改由參與原一審終局裁判之法官陳卿和審理。按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20號判例要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謂更審前之裁判,係指下級審之裁判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時,該更審前最後一次之下級審裁判而言。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迴避規定,在使法官不得於曾參與裁判,在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及裁判公平,況本件係因原一審程序重大瑕疵受上級審發回更審,陳法官於本案該次期日首次見面,聲請人尚未發一言、尚未依法責問相同瑕庇前、法官亦尚未就案情為任何訊問前,僅以原告曾於上訴卷內指謫原一審瑕疵之故,即庭謂原告:「妳不要罵法官、不要什麼事都靠法院…」、「今天如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不要到時候問妳都答不出來哦」!原告欲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之際,先謂:「我知道妳要說什麼,那無庸迴避啦!」後又改稱:「如果能迴避真好啊!那個卷宗那麼多誰都不想看,整理起來多累啊」!再按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關於該聲請事件之裁定,法有明文,迴避與否,非被聲請迴避法官自行裁斷,該日陳法官於被聲請迴避,諭知「候核辦」後,又違背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向聲請人稱「我先跟你們闡明,反正到時候也會跟你們闡明,你們這個看要尋求行政上救濟還是怎麼樣?不要民事法院來審理…」(闡明內容亦違背法令)、「我將來也不會訊問被告當事人,因為『只訊問被告沒訊問原告,不公平』」。實際上,聲請人於歷審歷次到庭,無論審判長就事實部分或法律基礎、法源依據方面之訊問,聲請人之代理人當場皆能完整陳述,從未有無法回答或陳述不清之情形發生,亦多次親自撰狀詳述案情始末、充分提出法律上依據、並整理先前辯論要領(詳見歷審書狀);至若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當事人本依賴法院為其伸張公平正義,豈能就手無寸鐵之權益受損當事人尋求合法救濟途徑時,不允許其提出責問或攻擊防禦方法?綜上所述,更審如再由陳法官審理,將有違原告審級利益、難期公平裁判;陳法官僅因聲請人曾上訴指謫原一審違失即語多嫌怨、妄加言詞羞辱,則於執行職務,難免有偏頗之虞。為此謹分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狀請准予裁定法官陳卿和迴避,另行指派法官審理,以符法紀,而保公平,併聲明:本聲請迴避事件,原一審法官周俞宏、林芮伶及配偶法官應不得參與裁定等語。

二、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於審理其他案件時,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再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前審裁判,固不以下級審裁判為限,除權判決對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對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亦為同款所謂前審裁判。然除有此種特殊情形外,恆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而言。下級審判決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者,參與該下級審判決之法官於更為審判之程序,不得謂為參與前審判決之法官(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要旨參照)。又92年2月7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雖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惟依其文義解釋,凡在更審前曾參與該訴訟事件裁判之法官,不問係在何審級,均包括在內。若該訴訟事件發回多次,而原審法院法官員額較少,勢必發生無法官可執行職務之情形。又依修正後第478條第4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斷基礎,故該訴訟事件於發回或發交後縱仍由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審理,亦不致有所偏頗,而有迴避之必要,爰修正第7款,將此部分規定刪除(該條款立法理由參照)。是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於92年2月7日修正時,刪除該款關於「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之規定,改為「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並自92年9月1日施行後,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即非屬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三、經查: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係由當時

民三庭法官周俞宏、林芮伶、陳卿和合議審理,並於108年7月17日判決聲請人周振興、周體晃、周甫科、周昭亮、周昭釧、周昭彰、周清光、周清隆、周宗達、周光輝、周松齡、周松潔、周水發、周會卿、周昭雄、周勝雄、周平吉、周辰雄、周俊民、周士勳、周志誠、周志勇、周志偉、周志郁、周秀慧、周端雅、周幸樺、周佳芬、周書安、周敬哲及本案原告周宥良即周昭弘、周顯乙(已歿,後由本案原告周麗瓊承受訴訟)等32人對祭祀公業周茂康派下權存在,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聲請人及本案原告周宥良即周昭弘、周顯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南高分院於110年3月31日以108年度重上字第94號判決廢棄原一審判決並發回本院更審;復因被上訴人周輝雄死亡,經聲請人及本案原告周宥良即周昭弘等人聲明周輝雄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經臺南高分院於110年8月17日裁定本案被告周宜臻、周瓊珠、周珊賢、王佳文、王品淳、王姿涵及王羿棻為周輝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迨至110年11月1日經分案由本院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110年度重訴更ㄧ字第1號即本案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審理,後因適逢年度法官職務調動,承審法官更動為陳卿和法官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惟下級審裁判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者,參與該下級審裁判之法官於更為審判之程序,不得謂為參與前審判決之法官,已如前述,是更審後本案仍由陳卿和法官審理,難謂有何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之情事可言。至聲請人所舉之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20號判例,因92年2月7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已刪除「更審前之裁判」,已不再援用。㈡聲請人認陳卿和法官承辦本案有偏頗之虞,無非以陳卿和法

官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有為聲請意旨所述之言論內容為據,惟:

⒈經本院勘驗並製作該期日之錄音譯文,即如附表所示,其

中相關人等進行對話之語氣平和,語速平緩,並未發生激烈爭執。

⒉聲請意旨略以陳卿和法官有稱「妳不要罵法官、不要什麼

事都靠法院…」等語,惟關於「不要什麼事都靠法院…」部分,關於聲請人部分如附表編號9、10所示陳卿和法官與聲請人代理人周懿文(下稱周懿文)之對話內容,依附表編號10「總共幾個人啦?我要確定一下,總共有幾個人?妳自己對對看,因為齁,這個會程序問題啊,萬一人又記載錯誤,妳將來又要回來一次,妳花了10年的時間都是程序發回,啊妳等於沒有實質進行,妳們就會白白浪費時間,啊所以麻煩妳們配合一下,齁,不要把全部的對錯都推給法院,我不能、妳到底幾個人妳自己都不知道了,齁?啊這個是妳、妳當事人,不是訴訟代理人,妳自己要清楚,齁?或者妳有協同的義務啊,不是只有全部都依賴法院,齁?要記得嘿,不要全部都依賴法院,齁?來,妳算一下妳總共代理幾個人」觀之,係陳卿和法官為確定周懿文代理多少人,以當事人有協力義務為由,所為之發問,依該內容,難認陳卿和法官對本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至關於「妳不要罵法官」部分,則係出於附表編號26、27所示陳卿和法官與本案被告周嘉男等人共同複代理人李明峯律師間之對話內容,依附表編號26「來,李律師你算一下,你們總共代理幾個?因為上次就是你們的委任狀出問題,所以被發回來齁,啊你們是律師,懂法律你一定要比當事人更清楚,啊不然你完全依賴法官不一定有用,有些你們要自己弄清楚齁?你不要自己代理幾個都不知道,啊一直罵法官,啊為什麼不罵自己?有代理幾個人都不清楚...」觀之,係陳卿和法官為確定李明峯律師代理多少位被告,以當事人有協力義務為由,所為之發問,依該內容,難認陳卿和法官對本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

⒊聲請意旨略以陳卿和法官有稱「今天如不聲請一造辯論判

決,不要到時候問妳都答不出來哦」等語,其中關於「今天如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部分,與之相關者有附表編號

30、36及66所示之對話內容,然訴訟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有不到場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得由到場之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且此屬承審法官行使訴訟指揮權之範疇,尚難認陳卿和法官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另關於「不要到時候問妳都答不出來哦」部分,有關係者,充其量僅有附表編號26陳卿和法官對李明峯律師之發問,依該內容,難認陳卿和法官對本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另自附表編號30以下所示之對話內容觀之,均無陳卿和法官與聲請人有「不要到時候問妳都答不出來哦」相關之對話內容,就此部分,聲請人恐有誤認之情。

⒋聲請意旨略以周懿文欲依法聲請法官迴避之際,陳卿和法

官有謂「我知道妳要說什麼,那無庸迴避啦!」等語,後又改稱:「如果能迴避真好啊!那個卷宗那麼多誰都不想看,整理起來多累啊」等語,其中關於「我知道妳要說什麼,那無庸迴避啦!」部分,與之相關者為附表編號37至40所示之對話內容,惟此部分涉及更審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時是否應迴避之問題,業已如前述,且僅屬法官表示個人法律見解,尚難認陳卿和法官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另關於「如果能迴避真好啊!那個卷宗那麼多誰都不想看,整理起來多累啊」部分,與之相關者為附表編號66、72所示之對話內容,惟細譯該對話內容,與聲請意旨此部分所述並非一致,且依附表編號66、72所示之對話內容亦難認陳卿和法官有何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該日聲請法官迴避,陳卿和法官於

諭知「候核辦」後,違背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向聲請人稱「我先跟你們闡明,反正到時候也會跟你們闡明,你們這個看要尋求行政上救濟還是怎麼樣?不要民事法院來審理…」(闡明內容亦違背法令)、「我將來也不會訊問被告當事人,因為『只訊問被告沒訊問原告,不公平』」云云。惟依附表編號56以下之對話內容觀之,陳卿和法官因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即不進行程序諭知候核辦後,如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為免延滯訴訟,預先闡明將來會發問之事項,並說明其就當事人訊問制度操作之方式,此舉亦難認其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㈢綜上,本件承審法官陳卿和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之迴

避事由,又聲請意旨無非係對陳卿和法官訴訟指揮有所不滿,而主觀臆測陳卿和法官處理本案訴訟有偏頗之虞,然均未釋明陳卿和法官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陳卿和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法 官 黃茂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編號 時間 人別 對話內容 1 00:00~03:52 審判長諭知開庭,經確認為程序再開辯論,當事人陸續入庭。(內容省略) 2 03:53~04:12 審判長 等一下我會再跟兩邊都確認一下你們代理的當事人有幾位齁,因為那個裁定有時候前後寫的人數好像有點不大相符。今天原告方面有來的是周…。 3 04:13~04:14 周昭釧 周昭釧。 4 04:15~04:39 審判長 周昭釧先生有來齁,啊~原告只有周昭釧齁,(通譯表示還有1個代理人周懿文),還有~周懿文齁,周懿文是小姐齁,來,周小姐,妳代理的人總共有幾個? 5 04:40 周懿文 ㄜ~。 6 04:41~04:42 審判長 妳算一下。 7 04:43~04:47 周懿文 有…(聲音過小,無法辨識),就2位沒有代理。 8 04:48~04:52 審判長 對,這個不用、不用、不用,我、我只是確認一下代理,嘿。 9 04:53~04:54 周懿文 只有兩個沒有代理,就是…。 10 04:55~05:47 審判長 總共幾個人啦?我要確定一下,總共有幾個人?(錄音聲音轉小)妳自己對對看,因為齁,這個會程序問題啊,萬一人又記載錯誤,妳將來又要回來一次,妳花了10年的時間都是程序發回,啊妳等於沒有實質進行,妳們就會白白浪費時間,啊所以麻煩妳們配合一下,齁,不要把全部的對錯都推給法院,我不能、妳到底幾個人妳自己都不知道了,齁?啊這個是妳、妳當事人,不是訴訟代理人,妳自己要清楚,齁?(錄音聲音轉大)或者妳有協同的義務啊,不是只有全部都依賴法院,齁?要記得嘿,不要全部都依賴法院,齁?來,妳算一下妳總共代理幾個人。這位先生什麼大名? 11 05:48~05:49 馬潤華 馬潤華。 12 05:50 審判長 蛤? 13 05:51 馬潤華 馬潤華。 14 05:52 審判長 馬什麼? 15 05:53~05:54 馬潤華 那個…。 16 05:55~06:03 審判長 等一下齁,馬潤華先生齁? 17 06:03 馬潤華 是。 18 06:04~06:33 審判長 喔,好。(背景音:走路聲)幾個?蛤?33人,喔好,因為我要確定的是33人還是34人齁,啊其他人不會有問題啦,那就被告方面就是,有來的是只有大律師齁,大律師是代理,來大律師方面是林冠廷律師還是? 19 06:34~06:36 李明峯律師 我是李明峯律師,今天庭呈委任狀。 20 06:37~06:38 審判長 喔,是李明峯律師齁? 21 06:39 李明峯律師 是。 22 06:39~06:53 審判長 喔,好好(通譯說話),他不是只有一、兩個餒,蔡文斌律師是代理好幾十個,對(通譯說話),嘿啊,所以不應該寫在這裡,叫李明峯律師嘛? 23 06:54~06:57 李明峯律師 嘿。 24 06:58~06:59 審判長 峯是? 25 07:00~07:05 李明峯律師 山峯的峯。 26 07:06~07:39 審判長 來,李律師你算一下,你們總共代理幾個?因為上次就是你們的委任狀出問題,所以被發回來齁,啊你們是律師,懂法律你一定要比當事人更清楚,啊不然你完全依賴法官不一定有用,有些你們要自己弄清楚齁?你不要自己代理幾個都不知道,啊一直罵法官,啊為什麼不罵自己?有代理幾個人都不清楚,等一下還要問案情的部分,說不定你還不會答,那才好笑,已經經過好幾年了,你們自己還不知道要告什麼,有什麼好…。(錄音聲音轉小) 27 07:40~07:42 李明峯律師 報告庭上,我剛剛已經算過了,確認有24位。 28 07:43~07:57 審判長 你是代理24個齁?好,這樣24齁,就你們這幾位比較亂,因為原來的裁定好像數目不大一樣,在承受訴訟的時候,那個當事人欄,啊我是…。 29 07:58~07:59 周懿文 被告的部分,被告…。 30 07:59~08:23 審判長 沒有沒有,不只被告,原告部分也有一些,差1個,有的部分裁定駁回只差1個,來,沒關係齁,那除了今天(錄音聲音轉大)我們剛剛唸到報到單的代理人齁,還有當事人有來以外,其他的都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要不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我們、如果今天可以的話就把它結掉。 31 08:24~08:26 周懿文 庭上,我們沒有要聲請為一造判決,那今天是要…。 32 08:26~08:27 審判長 妳要不要聲請? 33 08:28~08:29 周懿文 不聲請。 34 08:29~08:31 審判長 好,不聲請,我們今天就不能進行。(錄音聲音轉小) 35 08:32 周懿文 (聲音過小,無法辨識)。 36 08:33~08:43 審判長 這是程序問題,程序問題沒有在等一造,所謂一造辯論判決就是讓今天後面的程序進行才合法,如果、如果不一造辯論判決,這個就要重新再通知。 37 08:44~08:46 周懿文 我要聲請法官迴避,因為這個有法定因素,不符合程序…。 38 08:47~08:55 審判長 來,啊聲請法官,啊妳要另外具狀齁,來,聲請法官迴避齁,因齁,有哪一個事由,來,妳說。 39 08:56~08:57 周懿文 ㄜ,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 40 08:57~09:09 審判長 因依齁民事訴訟法第齁,那個、那個不是迴避事由啦,因為我以前的那個、前面那個不是叫、不是迴避事由的前審。 41 09:09 周懿文 前審…。 42 09:10~09:21 審判長 前審是那個審級,上下級、審級的問題,我知道妳要講哪一個,沒有關係,我們尊重妳的意願齁,那因依啦,不是因民啦,因依民事訴訟法,來,第幾條? 43 09:22~09:24 周懿文 第32條第7款。 44 09:24~09:26 審判長 好,第32條第7款齁。 45 09:27~09:28 周懿文 法官不得參與。 46 09:29~09:30 審判長 法官不參與齁。 47 09:31~09:34 周懿文 (聲音過小,無法辨識)發回前。 48 09:35~09:37 審判長 更審發回前,更審,不是更新。 49 09:38~09:39 周懿文 (聲音過小,無法辨識)。 50 09:40 審判長 發回前齁。 51 09:41~09:42 周懿文 終局裁判。 52 09:43~09:44 審判長 終局裁判。 53 09:45~09:47 周懿文 (背景音干擾,無法辨識)。 54 09:48~09:53 審判長 好好,啊這個要用書狀跟寫明妳是不是再書狀聲請ㄧ次? 55 09:54 周懿文 好。 56 09:54~10:00 審判長 麻煩妳等一下出去妳馬上寫,齁,啊我們今天就不進行,候核辦齁,好,謝謝。 57 10:01 周懿文 我…。 58 10:02~10:03 審判長 沒有,那個程序就不能進行了齁? 59 10:04~10:09 周懿文 這、所以是引用民事訴訟法第(聲音過小,無法辨識)。 60 10:10~10:14 審判長 來,妳、妳聽我報告一下,這裡的筆錄記載不重要。 61 10:15 周懿文 嗯。 62 10:15~10:17 審判長 最重要的是妳等一下出去寫那個書狀(錄音聲音轉大),妳要把它寫說第幾。 63 10:18~10:20 周懿文 (聲音過於雜亂,無法辨識)。 64 10:20~10:28 審判長 對對對,妳去用、妳買那個書狀,然後寫1張,啊說要聲請我迴避這樣子,啊然後順便寫這個案號,叫訴更。 65 10:29 周懿文 (聲音過於雜亂,無法辨識)。 66 10:30~11:21 審判長 妳清楚了齁?那麻煩妳了,好,謝謝,那就候核辦了,謝謝,因為這個我就不能進行齁,在沒有那個裁定完以前我就不進行,啊另外就是說(錄音聲音轉小),要聲請迴避的話,下次來妳們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齁,我也不能進行下面的程序,這樣清楚啦齁?啊如果當然我迴避的話是最好,(笑),我就不用辦這個案子,不然這個案子齁,有時候看那個齁當事人很亂,連當事人幾個人都不清楚齁,那個裁定本來前後都有不一樣的地方齁,謝謝。因為這個不確定齁…,嘿,對對對,所以我們才要每個細節都要對齁,好,謝謝。 67 11:22~11:26 李明峯律師 那我們是要就先那個…。 68 11:26~12:09 審判長 要,啊另外齁,另外你們告的那個先位聲明跟後來追加的,我突然忘記是哪一個原告齁,你要追加,啊我會問你說齁原來告的齁,比如說你用不當得利還是侵權行為,然後為什麼會是侵權行為?是侵害了什麼權利?齁,比如說那個錢齁,你是從哪一次說明,對方啦、被告是從哪一個機關領得,那受侵害的到底是那個機關,因為他很有可能,他不會構成侵權行為的意思就是說,他不應該發給這一些派下員,還要包括原告的派下員,那他的發給是不對的,那你要有那個行政救濟體系去告那個發給。 69 12:10~12:12 周懿文 (聲音過小,無法辨識)。 70 12:13~12:40 審判長 嘿,對對對,啊沒有關係,啊但是我要告訴妳的就是說,這樣等於對我們法院的判斷來說(錄音聲音轉大)不會構成侵權行為,是一種可能性,所以要寫清楚,懂這個意思嗎?就是說他的公法上的清償是不生效力的,他應該發給某些原告跟被告一起,可是他只發給被告這一部分的人,對於原告來說不生清償效力,不生清償效力你原告就沒有受侵害可言,齁你還可以循行政體系去告這個行政機關。 71 12:41 周懿文 所以說…。 72 12:42~13:17 審判長 這個我怎麼樣,問清楚有這些事,啊先到這裡報告就是要行使闡明權,讓妳說清楚,我下一次來,啊不然我下一次來、妳來的時候,我再問妳,妳是要回去準備齁,啊又會來不及齁,啊會拖比較久的時間,我當然希望我事先整理好,啊如果妳沒有、聲請迴避沒辦法的話,我、我就要盡量在最短時間內把它結掉,妳們就不用經常再來跑法院啦,齁這樣清楚啦齁?啊所以這個我遲早都要行使闡明權啦齁,除非說我一定要迴避,我迴避當然最好,我就不用幫妳們整理這些資料。 73 13:18~13:31 周懿文 (聲音過小,無法辨識)。 74 13:32~13:46 審判長 ㄟ,那個被告齁,行使闡明權就是說當他主張不清楚的時候我就要問,啊當然我先針對原告,原告有不足的部分,我先問原告,問清楚了再、有必要他們的主張、攻防不清楚,我當然要問他。 75 13:46 周懿文 所以。 76 13:47~14:53 審判長 至於齁,至於妳們在這個狀紙說要聲請兩造當那個證人的齁,那個叫當事人訊問,當事人訊問當事人沒有聲請權,我們這裡的制度跟德國不一樣,德國是有那個聲請權,啊我們這裡是法院依職權,啊通常齁我都會跟這位大律師有來開過的我都需要報告一下,一般當事人因為你比較不懂法律我就沒有報告,原則上我不用當事人訊問齁,為什麼?因為他、當事人訊問他沒有偽證罪,他如果做偽證的話只有罰錢,啊每個當事人都想,你萬一、我問原告,我問被告的話會覺得不公平,對不對?當事人會覺得不公平,為什麼只有問原告,原告剛才講的對他有利啊,你問原告不是擺明要讓我們輸嗎?啊可是當我問原告,把原告當證人,被告又要把他當證人,最後兩造變成又是你們的狀紙上的攻防,啊這個制度顯然在法律上不一定有意義,所以我個人操作在當事人訊問部分,原則上若是「助信(音同)」的事項,我才會動用當事人那個訊問,其他的我都不用,齁。 77 14:54 周懿文 反對他…(聲音過於雜亂,無法辨識)。 78 14:54~14:59 審判長 我只是告訴妳說我所有案子大概對每一個人都是用這樣來處理。 79 14:59 周懿文 是。 80 15:00~15:07 審判長 齁,這個是簡單跟妳報告一下,啊其他沒有了齁?好,沒有的話,妳趕快去寫狀紙,齁,我如果。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