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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 林明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士傑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新臺幣5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