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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許凱舜

許子宏即許文欽

許知亮

江文霞共同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相 對 人 鍾美娜即陳拔倫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信託法第8條第1項、第36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信託法第45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係受託人因第1項規定之事由發生而任務終了時,為遂行信託目的,實有產生新受託人續為處理信託事務之必要,乃訂明新受託人之產生方式,準用信託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應就法律保護對象、規範目的及所欲發生之規範效果等因素綜合判斷,此處之利害關係人應係指委託人以外其他對於信託關係本身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例如債權人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信託土地(下稱系爭信託財產)原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委託人所有,於民國94年間,由委託人將系爭信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予第三人陳拔倫,由陳拔倫擔任信託受託人。惟陳拔倫已於96年6月11日死亡,陳拔倫之繼承人為配偶即相對人、子女即第三人陳一禕、陳一儀、陳一銘。聲請人多次聯繫相對人,然相對人均不願置理,而因委託人人數眾多、居住地分處南北協調不易,實難共同指定新受託人。第三人簡伶容對於系爭信託財產之事務多年來均居中協助調和處理,亦有意願擔任系爭信託財產之受託人。聲請人身為委託人之一,當亦屬信託法第36條第3項所指之利害關係人,爰依前開規定,聲請選任簡伶容為系爭信託財產之新受託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委託人於94年間與陳拔倫就系爭信

託財產簽訂信託契約書,並辦竣信託登記,而陳拔倫已於96年6月11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信託財產登記謄本及陳拔倫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並有本院函調之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30日嘉上地登字第1120002297號函及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信託契約書為憑,應堪信為真實。

㈡受託人陳拔倫雖已於96年6月11日死亡,惟本件信託關係原則

上仍未消滅,又前揭信託契約書均未訂明新受託人之人選,則依信託法第45條第2項準用第36條第3項規定,應由委託人先行指定新受託人,若有不能或不為的情形,方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聲請人雖主張本件信託關係因委託人人數過多,渠等遂依前揭條文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新受託人等語。惟縱令聲請人及其他委託人不為指定新受託人,然依照前揭說明,利害關係人應不包含聲請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本件信託關係之新受託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信託土地 委託人及其信託之權利範圍 受託人 備註 1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江許妙英、黃許桂英、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陳拔倫 2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江許妙英、黃許桂英、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陳拔倫 3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許明石、許常吉、許仁貴、江許妙英、黃許桂英、許敏英、許堯欽、許凱舜、許紋慧、許齡方、江琇瑩、江秀慧、江秀卿、江如圭、江文霞、江文哲、黃靖雯、黃士銘、王為蒨、王為華、許文欽、許惠如、許知亮、許知陽,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160分之138(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陳拔倫 4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許明石(16分之1)、許常吉(16分之1)、許仁貴(16分之1)、江許妙英(16分之1)、黃許桂英(16分之1)、許敏英(16分之1)、許堯欽(320分之1)、許凱舜(320分之1)、許紋慧(320分之1)、許齡方(320分之1)、江琇瑩(320分之1)、江秀慧(320分之1)、江秀卿(320分之1)、江如圭(320分之1)、江文霞(320分之1)、江文哲(320分之1)、黃靖雯(320分之1)、黃士銘(320分之1)、王為蒨(320分之1)、王為華(320分之1)、許文欽(320分之1)、許惠如(320分之1)、許知亮(320分之1)、許知陽(3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320分之138 陳拔倫 5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 許明石(16分之1)、許常吉(16分之1)、許仁貴(16分之1)、江許妙英(16分之1)、黃許桂英(16分之1)、許敏英(16分之1)、許堯欽(320分之1)、許凱舜(320分之1)、許紋慧(320分之1)、許齡方(320分之1)、江琇瑩(320分之1)、江秀慧(320分之1)、江秀卿(320分之1)、江如圭(320分之1)、江文霞(320分之1)、江文哲(320分之1)、黃靖雯(320分之1)、黃士銘(320分之1)、王為蒨(320分之1)、王為華(320分之1)、許文欽(320分之1)、許惠如(320分之1)、許知亮(320分之1)、許知陽(3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320分之138 陳拔倫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許堯欽(20分之1)、許凱舜(20分之1)、許紋慧(20分之1)、許齡方(20分之1)、江琇瑩(20分之1)、江秀慧(20分之1)、江秀卿(20分之1)、江如圭(20分之1)、江文霞(20分之1)、江文哲(20分之1)、黃靖雯(20分之1)、黃士銘(20分之1)、王為蒨(20分之1)、王為華(20分之1)、許文欽(20分之1)、許惠如(20分之1)、許知亮(20分之1)、許知陽(20分之1),信託之權利範圍合計20分之18 陳拔倫

裁判案由:選任信託受託人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