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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盧玫秀相 對 人 陳俊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93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民國112年3月17日確定等情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主張他因本案預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6,930元,有提出裁判費收據可以證明。本院因此確定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22,780元 聲請人於110年7月26日預納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聲請人於110年8月20日預納 3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3,650元 聲請人於110年12月13日預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