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