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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陳巧綸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豐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2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