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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黃柏諺被 告 余紫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26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