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陳戊興被 告 林豊森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豊森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41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56,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8元;原告僅繳納68,419元,尚欠50,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