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柯榮裕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政裕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柯榮裕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政裕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