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敦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宏儒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7,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