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李先茹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