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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黃世琤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時報嘉義分社總編輯等損害賠償等事件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另訴請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400元(5,40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07-04